《广东金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广东金融学院保卫处 时间:2021-01-05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广东金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中,使其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共同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是集教学、科研、生产工作为一体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院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家的消防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和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并处理各类消防安全事故。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和肇庆校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并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院属各单位(部门)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员岗位,安排一到两名员工专任或兼任消防安全员,履行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被确定为消防安全员的人员应当上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承担防火、灭火及抢险救援等任务,具体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院长作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 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 督促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 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 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 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作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 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六)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消防法规和本《规定》,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代表学校依法行使消防安全工作职能,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保障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测和维修;

(四) 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 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 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 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校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十)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 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 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 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十)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作为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协助本单位(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并熟悉消防安全常识及各项消防法律法规。

(三)建立单位(部门)防火巡查、检查等消防档案,负责具体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做好单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本单位(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工作。

(五)熟悉、了解本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六)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保卫处布置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辖范围

第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各自负责分散在校内、外的本单位(部门)实验室、教研室、仓库、办公室、设备仪器间、临时宿舍以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团委、各系(院),按照工作分工,共同管理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 保卫处

1.学校保卫处是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对设置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的建筑消防系统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配备、管理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及器材;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公寓)建筑消防系统设施,一旦发现消防系统设施出现老化、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消防报警、供水、喷淋等系统设施的正常使用。

2.组织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学生宿舍(公寓)进行突击检查,有权收缴违章电器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器具,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属系(院)。

3.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 后勤服务中心

1.后勤服务中心作为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是学生宿舍(公寓)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主要落实单位,负责落实学生宿舍(公寓)的消防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保证学生宿舍(公寓)内的消防通道通畅以及供电供水设施的使用安全。

2.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人员逐级落实管理责任,把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对学生宿舍(公寓)进行检查,有权收缴违章电器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器具,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属系(院)。

3.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员为所属学生宿舍楼宇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辖宿舍(公寓)楼宇内的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有义务确保设置、配备在所辖学生宿舍(公寓)大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备、完好、有效。同时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被埋压、圈占、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等。归属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例如: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警铃、报警破玻、消防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标志灯具等,对损坏、缺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上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统一配置。

(三) 学生处

1.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其纳入学生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各系(院)参与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的安全检查,督促各系(院)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3.督促辅导员在值班期间配合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检查,明确值班辅导员在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4.及时处置各系(院)上报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学生。

(四) 团委

1.定期开展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例行检查。

2.校学生会负责组建学生宿舍内学生防火安全检查小组,团委协助保卫处指导该小组的日常工作。

3.把安全检查纳入到文明卫生检查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通报学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和学生所属系(院)。

(五) 各系(院)

1.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对本系(院)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入学教育专题,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灭火逃生能力。

2.每月组织一次本系(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好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3.辅导员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一次,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检查学生用电情况,排除隐患。

4.对本系(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保卫处。

第十六条 图书馆、货币馆、招待所、食堂、教学实验中心等由其使用和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各自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教师办公楼、行政办公楼等场所统一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管辖在校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和各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教学楼,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管楼内各课室内、外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属后勤服务中心和网络中心管理的储气库、油库、高低压变电房、发电机房、总变电房、网络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等场所由其值班人员负责检查、维护场所内消防设施,负责场所室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租赁、承包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从事经营、管理场所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应当与使用单位、租赁、承包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在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未明确的,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凡在广东金融学院校园范围内投资、租用学校设施、土地、房屋从事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性服务的商业店铺、占用学校土地摆摊、设点、从事长期或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均属本规定所界定的范围,均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防火安全检查:

(一)院级防火安全检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在“劳动节”、“国庆节”、寒、暑假放假前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保卫处组织人员每季度例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二)院属各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巡查:由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参加,对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三)有关科、室的防火安全巡查:由消防安全员每周进行一次巡查;

(四)院属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员应当在每天下班前对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查,熄灭火源、气源,可以切断电源的部位,一律切断电源,并做好巡查记录。

(五)据季节特点或特殊情况,由保卫处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做好巡查记录,以备存档查验。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妥善处置,无法当场处置的,做好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随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文体活动、接待外宾、中央和省、部领导等)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在保卫处的协助下对活动场所和住处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巡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保卫处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消防自查和自纠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和存在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保卫处,对能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学校解决。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一)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 火灾隐患通知书》后,由保卫处向主管领导汇报,研究整改方案,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学校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二) 学校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保卫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保卫处,由保卫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防火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部门)组织人员落实整改;对本单位(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给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整改单位(部门)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保障安全。对不能保障安全的,由学校决定停产、停业,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将依法接受处罚,学校保卫处负责强行整改。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

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具体交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部门)协同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参加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广播、闭路电视、张贴图画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八章 学校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由校卫队员组成,在保卫处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保卫处组织义务消防队有计划、有步骤、有方案的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二) 义务消防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统一学习、统一住宿、统一行动、24小时备勤。熟悉校园的基本情况,掌握学校的消防设施情况;了解学校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三)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习。

(四) 负责校园昼夜的防火巡查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五) 接到火警报告时,立即集合队伍,组织人员分工合作,解救受困人员,扑灭火灾。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 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消防基本常识、懂灭火器材性能、懂报警程序、懂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会正确使用灭火设施、会扑救火灾、会疏散人群、会保护现场。

(七) 配合保卫处指导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八) 学校消防备勤室,是义务消防队的装备器材库,义务消防队应当定期对器材装备进行清点和保养,确保灭火救援器材完好有效,对损坏、缺失的器材装备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进行补充或更换。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广东金融学院义务消防队的活动、训练经费和队员补贴,应当由保卫处报请学校统一拨付。

第四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其医疗、抚恤待遇和养伤期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值班执勤制度,具体如下: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保证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离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编制不少于四名。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四)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未经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章 重点单位(部位)防火管理

重点单位(部位)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人员密集,贵重仪器密集、秘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图书馆、货币馆、档案室、化学药品、放射性源存放处、油(气)储藏点等单(部)位。依据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我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 2.教学实验大楼 3.图书馆 4.货币馆 5.食堂 6.教师办公楼、行政办公楼 7.招待所 8.储气库、油库、车库、教材库、设备器材库 9.变电站、发电机房 10.计算机机房、网络通信机房

第四十五条 上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应当实行重点监管,重点部位的隶属单位(部门)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校级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方位、图片、说明、工作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四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危险性大)原则,确定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必须做到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四十七条 校级消防重点部位(含各单位的重点部位)局部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并配置灭火器材,由专人监护。

第四十八条 消防重点部位内部以及配套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生产和经营性活动(经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和重点部位值班室、办公室内禁止私接电线、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在贮存、使用、运输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确保教学、

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教学、科研、生产所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制定计划,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经学校领导审批,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派专人统一采购。

第五十四条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除汽油、机油、柴油、油漆等另设专用仓库贮存外,各

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落实专门场所储存,实行双人两锁制。

(二) 确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少量危险品、剧毒物品的个别单位(部门),必须事先向保卫处申报备案,并报学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严禁乱丢乱放。

(三)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类分室贮存。

(四) 危险品仓库应设有通讯、降温、消毒、消防等安全设备,并设有防火标志,严禁烟火。库房附近不准进行易引发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事先报保卫处,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五)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而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的物品,应采取相应的贮存措施,定期检查,防止自燃自爆。

(六) 危险品仓库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七) 贮存的危险品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点核实,做到购买、发出、使用、回收、销毁、库存数量平衡。

(八) 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使用常识,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因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危险品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十二章 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第五十八条 大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有关消防安全部分,必须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未接到批准意见书,不得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消防检查验收,验收时,应同时通知学校保卫处、基建办、后勤服务中心和该建筑物的管理使用部门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责令由私自搭建的单位拆除,由基建办公室和保卫处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室内装修和大型维修工程,必须按现行消防规范考虑消防设施的增设、维修或改造,报保卫处备案,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施,是指学校内各建筑物所

配备的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消防网管、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供水系统以及室外消防栓、阀门接口等消防专用器材和设施。学校所有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控制主机等重要消防供水、报警系统由保卫处统一管理、维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损坏。

第六十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楼宇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学校消防设施规划,应当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将施工合同、设备技术性能文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复印两份分别给学校保卫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对设置、配备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警铃、报警破玻、消防应急照明灯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等)按要求实行定点、定位、专人负责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其完整有效,安放整齐到位,做到无丢失、损坏、锈蚀、霉烂等,使用性能良好。同时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不被埋压、圈占、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等。对损坏、缺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统一补充配备。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应当对重要的消防供水、控制、报警等系统设施及院属各单位(部门)消防管辖区域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检查、监督日常消防设施管理的落实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设备完好情况和管理登记情况巡查。对消防设施管理良好和登记清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发现存有消防设备管理差和登记混乱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道路及其它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辆通行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六条 各大楼的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控制主机、控制线路等重要设施,必须由驻校消防维护保养单位每月检测一次,保证消防供水、喷淋、气体灭火和报警等系统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统一对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实行配置,各单位如需新增灭火器,应书面提出申请,由学校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领取单位(部门)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非火警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以及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凡单位(单位)搬迁、装修房屋,不得损坏、遗失灭火器材,造成损失的,由其单位(部门)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四章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校内私用电炉、热得快、电烙铁、电热器、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私接电源、私装电灯、私自改变原有线路、以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拆除,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定期对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电闸开关和照明灯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凡有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未修好前不得使用。非特殊需要的单位(部门),下班前应切断电源。电器动力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操作,设备容量应符合线路及电闸开关所规定的安全运行值,防止超负荷运行。

第七十三条 凡用电增容或增加大容量电器设备,必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一经发现,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的铺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五章 动火、用火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凡因故需用火的单位(部门)、个人,都必须在安全的地点,由专人看管监护,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建设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七十六条 严禁在建筑物内燃烧废纸杂物。在室外燃烧废纸杂物时,必须有人看管,确定火种熄灭后才能离开。

第七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办公场所等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生火,违者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收缴物品外,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和点燃蜡烛。严禁火种进入各建筑物的垃圾通道,或向窗外扔燃烧物,违者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实验室做实验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煤油炉等明火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十条 物资仓库严禁火种入库,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八十一条 易燃部位(如教材库、图书馆、物资库房等)和高层建筑使用明火作业时(如电气焊),动火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

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八十二条 易爆部位(危险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气库、油库)需动火时,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隔离措施,做好防爆准备,方可施工。

第八十三条 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章 火灾报警、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八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报警人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讲清发生火灾的具体部位(哪个校区、生活区),建筑物的名称及具体位置,火灾性质及火势情况,建筑物内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的姓名与报警电话号码。报警电话要立即安排人员到校门口接应消防车。同时要采取一切手段向着火建筑物内的人员发出警报。火灾现场中的行政职务最高者是火灾现场的临时指挥员,有义务根据火场情势合理地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有秩序地对建筑物内的被困人员进行营救和疏散。存放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贵重物品的,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转移。

第八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成年人除外)都有实施有组织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先行到达火灾现场的人员要根据灭火的原则和方法全力实施灭火,火场附近的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员接到火警命令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在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灭火或营救。发生火灾后,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切断失火建筑物内的供电电源,为消防栓进行供水加压。

第八十六条 灭火的原则和方法

(一) 救人第一的原则;

(二) 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三) 先控制后灭火的原则;

(四) 救火时不要轻易敞开窗子,避免燃烧加快和火灾蔓延;

(五) 要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

(六) 灭火器最好集中使用,增大灭火威力;

(七) 灭火时最好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避免烟雾中毒。

第八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七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九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再进入。发生火灾时,对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要立即加以控制,防止其逃跑或对现场进行破坏。发生火灾后的目击者、知情者和火灾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积极向调查组提供物证和证言。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事后要及时向保卫处递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扑救过程、火灾损失、事故责任人,本单位(部门)应吸取的教训,火灾事故后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火灾事故的处理:由保卫处向学校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学校研究决定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火灾原因不查明不放过,火灾责任不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火灾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十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负责管理、院属各单位(部门)的各类消防档案资料,均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九十一条 消防档案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2.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防火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8.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9.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

10.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11.火灾情况记录。

12.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3.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都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全面、准确、详实反映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九章 奖 惩

第九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规定》,思想上麻痹大意致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对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优秀表现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予表彰奖励:

(一) 防火宣传工作有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到位,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未发

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 对消防器材的保管、维护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校节省资金的;

(三) 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国家财产或积极参与灭火工作,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五) 在消防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相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电工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布线,造成走线不规范,接头不牢或所用电线与其所承受的负荷不符的;

(二)非电工人员随意乱拉乱接线路的;

(三)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在原有线路上接入大功率电器的;

(四)在集体宿舍内(包括教工宿舍、学生宿舍(公寓)、临时工宿舍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电褥被、电炉子、电热棒或其他功率超过额定负荷电器设备的;

(五)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在集体宿舍内使用蜡烛、煤油灯及其他易燃物品的;

(六)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在集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危险品的;

(七)对存在的一般性火险隐患,经通知仍不按期整改的。

(八)未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相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私自将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挪作他用或破坏的;

(二)填压、圈占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

(三)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在校园消防重点部位未报保卫处批准私自焚烧树叶、废纸等垃圾的;

(五)防火重点部位未经批准动用明火,又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经通知不按要求整改的,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履行本《规定》中的防火检查职能,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上报,造成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不作为、玩忽职守的;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3月制定的《广东金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公布生效之日起即时废止。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部门);在学校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保卫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广东金融学院保卫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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