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师生:
在全校师生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巩固成果,切实有效消除我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将常态化组织开展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天河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广东金融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广东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将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一、不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危险驾驶,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锁车处罚、全校通报等处理;不服从学校管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校内通行证,并予以通报。
二、未经审批授权,私自在广州校区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私自外借售卖出租校园通行证的;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校园通行证的;伪造变造校园通行证的;将直接对其锁车或暂扣,撤销其校内通行证,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在校园内违规为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充电的,在校园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储存电池的,将直接对其锁车或暂扣,撤销其校内通行证,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分,教职工由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分,学生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工作部予以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规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储存电池,违规为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充电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并报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处理。
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公共安全,请全校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严格遵守规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共同守护校园安全稳定,并欢迎广大师生员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电话37215300,37216119。
附件:《天河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广东金融学院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天河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单位或个人因电动自行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