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校卫队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广东金融学院保卫处 时间:2021-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卫队员的管理,确保校卫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校卫队工作职责,保障校卫队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完成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安保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金融学院校卫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校卫队员是指不纳入学院事业人员编制,依法与学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学院担任安全保卫工作任务,接受保卫处日常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指导方针、职责、权限

第三条 校卫队工作指导方针

保障校园安全稳定,服务学院全体师生。

第四条 校卫队工作职责

校卫队是由保卫处直接领导的一支维护校园秩序,保卫学院安全的重要队伍,其工作职责是:

(一)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命令,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学院师生。

(二)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勤技能。

(三)认真执行学院有关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熟悉校内各部门所在的位置和学生宿舍的分布情况。

(四)担任重点部位警卫任务,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

(五)依法、依规协助职能部门处理学院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效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六)担任抢险救灾任务,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在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时,负责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七)承担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做好校内公共场所自行车、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八)担任学院义务消防队员,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加防火知识培训和防火灭火技能训练,了解学院消防设施部位,熟悉各种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九)承担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校卫队管理权限

(一)对违反校园交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予以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

(二)按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和车辆的入校、出校手续,对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和登记。

(三)依法、依规协调处理一般性治安纠纷,超越自己权限范围的事务和校园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保卫处相关领导报告。

(四)禁止私自关押、审讯和放行违法可疑人员。

(五)对违法可疑人员和物品,有权盘问、监督和依法移交派出所处理。

(六)对相关部门持有保卫处放行条的物品出校门进行核实登记,否则有权不予放行。

第三章 校卫队员应聘程序及工作待遇

第六条 应聘条件

(一)职业道德要求: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恪尽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文化素质要求:原则上要求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及身高要求: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身高要求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要求160厘米以上(大专以上学历或有特长的可适当放宽身高要求)。

(四)体能素质要求:男队员1500米跑7分钟内完成,100米短跑15秒内完成,引体向上6个,俯卧撑20个;女队员800米跑5分钟内完成,仰卧起坐20个。以上项目由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成。

中共党员、高等、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第七条 聘用要求

(一)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应聘条件”。

(二)证件齐全:《劳动就业失业手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健康证(广州各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第八条 校卫队员的聘用原则

校卫队员的招聘、录用,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九条 招聘校卫队员的途径、程序

(一)招聘途径

学院人事处授权保卫处直接招聘校卫队员,人事处依法与校卫队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卫处与校卫队员签订补充协议。

(二)招聘程序

1.初试

(1)保卫处治安科考核小组与应聘者见面,查验有关证件,测量身高及了解其他基本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参加体能测试和笔试。

(2)保卫处治安科考核小组组织应聘人员进行体能测试,能够完成规定项目、符合要求者,准予参加笔试。

2.笔试

(1)应聘人员提交应聘校卫队员申请书。

(2)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3.面试

(1)符合要求者准予参加面试。

(2)面试组的组成人员由学院保卫处分管领导和治安科管理人员组成。

(3)面试的内容包括:查看应聘人员的简历、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法律常识、职业道德、思想道德修养等。面试后,经面试考官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4.审定

治安科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笔试、面试的情况后,报保卫处领导批准后给予试用。

5.试用、聘用

(1)保卫处将确定试用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批,试用期为两个月。

(2)试用期结束,经保卫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的应聘人员,由人事处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6.培训

校卫队员试用期内,须参加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校卫队员待遇

校卫队员的待遇,按照学院《校卫队工资、福利分配方案》的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工资待遇由下列各项构成:1.基本工资;2.职务补贴;3.校龄津贴;4.特殊岗位补贴;5.加班工资(按实际加班时间和有关规定执行);6.绩效工资。

(二)每月的工资在次月的5日前由保卫处制表送学院人事处统一核发。

(三)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加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加班工资。但每月加班一般不超过36小时;如遇学院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须加强保卫工作时,保卫处有权临时调整,校卫队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属抽调临时加班的,保卫处可安排补休。

(四)校卫队员的房租、水费、电费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缴纳。

第四章 校卫队员考核

第十一条 校卫队员试用期考核

(一)在试用期内,治安科管理人员负责对校卫队员考核。校卫队员在试用期届满前没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能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为试用期合格。

(二)试用期届满,由治安科进行试用期间的综合考评,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

(三)对保卫处决定聘用的校卫队员,人事处须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校卫队员年终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标准,其中“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0%。

(二)考核结果在考核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可以继续留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校卫队员合同期届满考核

(一)由保卫处领导、治安科管理人员等人组成考核小组。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标准。

(三)考核时间为合同期届满前40天。

(四)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在3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学院人事处在合同届满前30天将“合同期届满通知书”书面通知本人。

(五)考核结果称职或优秀的,可继续留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续签劳动合同。

(六)经多次考核不称职的,学院不再聘用。

第五章 校卫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校卫队机构设置

(一)校卫队由合同制非事业编制人员组成。

(二)校卫队设队长、副队长、义务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正副班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校卫队管理体制

校卫队日常管理工作在保卫处领导下实行科长负责制,队长、副队长和正副班长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卫队管理人员职责

(一)加强队伍管理,合理安排队员工作,维护所管辖范围内的校园安全,妥善处理校园内出现的案(事)件,实行安全责任制。

(二)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三)协助保卫处做好新队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队员进行队列、体能、消防等业务技能训练,并开展业务学习,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五)检查校卫队员工作岗位情况,督促校卫队员履行好岗位职责。

(六)做好校卫队员的日常考核和合同期届满前的考核工作。

(七)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队长、副队长职责

(一)根据保卫处的工作部署,治安科制定和落实校卫队的工作计划,按期上报保卫处领导。组织、落实校卫队各项工作,定期总结汇报校卫队的工作情况。

(二)组织全体校卫队员深入调查研究,熟悉辖区的基本情况、治安动态情况等。

(三)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队员进行法律、法规、保卫工作业务素质的培训(如治安管理、现场保护、现场调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组织校卫队员进行队列、体能、消防训练,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认真做好校卫队员的考勤、考核及工资奖金的发放工作。

(七)熟悉各班人员和岗位情况,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帮助各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校卫队员的实际困难。

(八)在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参加上岗执勤。

(九)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副队长在队长的领导下工作,队长不在位时由其负责校卫队工作。

第十八条 义务消防队队长、副队长职责

义务消防队由全体校卫队员组成,主要负责承担学院的消防应急任务。义务消防队队长是队伍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保卫处消防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现实环境、建筑物情况和用火、用电、物资储存等特点,采取不同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经常向师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协助本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用火、用电安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五)协助消防科制定学院灭火应急预案和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随时检查所辖队员对消防器材、设备使用的熟练情况,提高义务消防队的实战能力。

(六)熟悉校园地理环境、消防设施配置及重点防火部位,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规程,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及摆放位置,协助驻校消防维修保养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七)在保卫处消防科和上级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学院做好消防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院消防数据库管理系统。

(八)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九)定期向领导报告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义务消防队副队长在队长的领导下工作,完成保卫处领导和队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班长、副班长职责

(一)熟悉本班人员情况,对班内事务严格管理,负责本班查岗和考勤。

(二)熟悉和掌握辖区内的警卫目标、地形、地貌以及人口分布情况,妥善处理校内一般的治安、交通、违章等事件,遇到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

(三)检查本班队员的执勤装备,确保其完好有效,发现装备丢失要及时报告。

(四)检查本班次上下岗情况,坚持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登记。

(五)协助队领导做好本班校卫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班与班之间的团结协作。

(六)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带领全班搞好内务卫生,协助校卫队干部开展业务训练、安全教育等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七)负责本班的工作安排,积极带领本班校卫队员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必要时,班长要定点上岗执勤。

(八)副班长须积极配合班长的工作,班长不在位时由其负责本班工作。

(九)完成保卫处和队干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校卫队队员职责

(一)校卫队队员在班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熟悉校园各部位的情况及岗位情况,熟悉校园有关消防器材、报警装置的分布情况。

(三)熟悉学院重要部位和重点场所及校园内的车辆停放情况。

(四)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校园安全动态,坚守岗位,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发现有不安定的苗头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班长;发生突发事件,应挺身而出;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应沉着冷静、机智灵活与其作斗争,并及时逐级上报。

(五)负责校园内的治安巡逻值班,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加强重点部位和易发高发案件地区的巡逻值班。

(六)维护学院公共场所及重大活动的治安秩序。

(七)保护学院公共财产、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不受侵害与破坏。

(八)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九)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报告。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门卫职责

(一)各门岗须按照值班规定要求进行值班,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的门卫制度,执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检查进出校园的车辆和人员,并查验、登记有关证件;严禁营运、无证驾驶或借道穿行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三)对运载贵重或情况不明物品的机动车辆,严格检查驾驶员的证件并凭有关部门的物品证明报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放行,对每日18时到次日凌晨7时开出校门的车辆必须严格检查所带的物品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大件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保卫处开具的“放行条”予以放行。离校学生带大件物品离校要查验有关证件并进行登记。

(四)密切注意校门周围的治安动态,敢于制止违法行为,遇到重大或紧急事件要及时逐级报告。

(五)对违反门卫制度的人员,要大胆管理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做到既坚持原则又以理服人。

(六)搞好门岗卫生,规定每日早上6时至6时30分为打扫卫生时间。

(七)媒体车辆进入校园要检查人员证件、单位介绍信,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值班干部,未经保卫处和学院相关部门的同意不予放行。

(八)学院公务车辆及教职工私家车凭学院发放的“车辆出入证”出入校园,外来车辆一律登记、发卡,并按规定地点停放。

(九)门岗附近不准乱摆乱放,禁止违规停放车辆。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监控室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

(二)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完成技防监控任务。

(三)及时掌握各种安全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四)每天对重点部位的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和备份保存。

(五)严禁泄漏学院安全防范技术机密。

(六)严禁散播师生个人隐私。

(七)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擅离值班岗位。

(八)服从值班干部的管理,认真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十)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作,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种装备和设施。

(十一)未经批准,严禁在监控室内进行拍照和摄像。

(十二)未经批准严禁转录、打印、调用监控录像资料,播放影碟、听音乐、玩游戏等。

(十三)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十四)师生员工、外来人员等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必须经保卫处治安科负责人同意。

(十五)不准在监控室内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电器,不准吸烟。

(十六)不得私自变更、设立监控系统密码。

(十七)严密监视监控区域内的有关情况,熟悉监控摄像枪拍摄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情况,掌握当班校卫队值班、巡逻区域情况和值班人员的联络方式。熟悉监控系统监管的范围和位置。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正确处置和逐级汇报。

第二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和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功能,熟练操作各种系统。

(三)对消防系统设施做到每日检查,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定期对消防系统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区域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运行正常。

(四)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系统每日运行登记表》。

(五)随时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和出现故障等情况。

(六)熟悉了解消防控制室火灾处置程序,发生火灾时,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保持镇定,认真核实报警点所在的具体位置,按消防控制室火灾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第六章 校卫队员工作和生活守则

第二十四条 上岗执勤

(一)按时上岗,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二)按照着装要求上岗执勤,统一穿校卫队制服(特殊任务除外)。

(三)上岗执勤期间要按规定佩带各种装备(帽子、编号、胸标、帽徽、领花、肩章等)。

(四)不得在岗位上与外人闲聊、嬉戏、看书、看报、玩手机、写信、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对待师生员工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六) 非特殊情况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上岗。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制度

(一)校卫队各班实行列队上、下班和统一交接班制度,由班长带领校卫队员列队到各值班岗位完成交接班。

(二)校卫队执行特殊任务时,交接班或收队时要清点人员和装备。

第二十六条 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一)校卫队员经聘用后,由校卫队发给有关装备物资。

(二)领取装备物资须登记,不准互相借用或调换。

(三)个人不当行为造成装备物资遗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四) 校卫队员在上岗执勤过程中,装备物资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当班值班班长。

(五) 校卫队员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办理离队手续前,须交还所领的装备物资。上交的装备物资要完整、干净,人为损坏或丢失装备物资的,一律照价赔偿。

(六)队干部对校卫队所管理的装备物资,要做到心中有数,妥善保管;管理装备物资人员因工作调换或其他原因离队,要做好装备物资交接手续。

(七)按规定配给校卫队员的对讲机,不准私自调换频道,不准用对讲机呼叫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八)爱护通讯器材、警械,对公共财物要妥善保管。设备、器材被损坏、丢失、被盗或被抢,要立即报告队领导,如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职而造成后果的,应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卫队员着装规定

(一)上班时间,冬、夏装不得混穿,便服、制服不得混穿,衬衣不得下摆外露,要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光脚、穿拖鞋,应系好腰带,服装要保持整洁。

(二)按规定佩带警械和通讯器材。

(三)参加警卫工作时必须按照保卫处的规定统一着装。

(四)非因公外出不准穿制服。

(五)爱护制服,不得擅自修改制服或借给他人使用,丢失或人为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六)季节换装时间等候通知。

(七)训练服装只能够在训练时穿。

第二十八条 校卫队员仪容仪表规定

(一)服装必须保持整洁,衣冠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二)头发要整洁,不得盖过耳朵,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不准染彩发。

(三)女校卫队员上班时间不准化浓装、穿高跟鞋。

第二十九条 宿舍管理规定

(一)校卫队员住宿由校卫队统一安排,队员不得擅自调换宿舍。

(二)宿舍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准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线路,不准使用电炉、电锅、煤气灶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电热器具。

(四)实行宿舍卫生轮值制度,值班队员负责宿舍区室内卫生清洁。坚持每天早、晚打扫房间,保持室内外整洁。每周安排一次卫生大扫除。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包括家属)。

(六)校卫队员离校外出或在外过夜必须向队干部请假。

(七)校卫队员要节约用水用电,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八)室内物品必须按内务卫生规定和评比标准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九)贵重物品要谨慎存放,妥善保管,防止被盗。

(十)不准在宿舍内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三十条 校卫队员请(销)假制度、调(换)班规定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保卫工作的特殊性,对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1.校卫队员因病提出请假申请,必须持学院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开出的证明。

2.校卫队员请病假,需持请假条或医院证明按级提出申请。

3.请假时间为半天的,由班长批准并报队部备存;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下由队长批准;请假3-5天的由治安科科长批准,5天以上的由处领导批准。

4.病假超过5天的,须报保卫处和人事处。

5.校卫队员每月请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病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校卫队员因公负伤的,必须持学院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开出证明,应及时报人事处,以便及时申报工伤待遇。

7.校卫队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校卫队工作的,由学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卫队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假

1.校卫队员因私需请事假的,2天之内(含2天)的须经队长批准,3-5天的由治安科科长批准。5天以上的由处领导批准,单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另作处理)。

2.校卫队员一年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发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含探亲假)。

3.校卫队员因私请事假的不计发工资福利待遇。

(三)休假

1.休假时间原则上由校卫队员本人申请,校卫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2.校卫队员休年假天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校卫队员需要休假的(年假、事假、病假)应提前按级审批请假条,并做好工作交接。无故不请假超过两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并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休假期满仍不能及时上班的,须电话请假,事后补请假条,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休假期满仍不能及时上班的,又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每年春节休假由保卫处根据当时的工作任务,尽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休假。原则上按照在校服务年限长短为序进行轮休。

5.年休假截止时间为每年的农历二月初一,过期未休假的,经队员本人同意,对未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校卫队队员应按《校卫队值班安排表》指定区域值班、按时到位。不得随意、私自调(换)班,不得借用假期和买卖假期。

7.休婚假和陪产假的不计算轮休假,假期天数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8.校卫队员凡是要休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经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以其它方式请假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七章 警用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警用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警用摩托车是保卫处和校卫队值班人员对校园进行巡逻的专用车,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任何人不得挪为它用。

(二)车辆由每天早、中、晚班当班的班长、副班长巡逻查岗时使用,并做好相关的使用登记,严禁无关人员随意驾驶和摆弄巡逻警用摩托车,未经当班班长的同意使用警用摩托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驾驶警用摩托车在校园巡逻速度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

(四)应到学院指定的加油站为警用摩托车加油,途中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五)班长、副班长每天要检查摩托车是否有汽油、机油、刹车、轮胎气压、离合器等各零部件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队长汇报。

(六)应定期对专用摩托车进行维修和保养,外出维修须报校卫队队长同意,并到指定地点维修。保卫处对专用摩托车进行编号,并设立专门的登记本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当班班长。

(七)当班班长、副班长不得驾驶警用摩托车离开巡逻区域,不得驾驶警用摩托车接送人员和作其它用途。

第八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细则

第三十二条 考勤

(一)值班班长每天必须如实填写《值班登记表》,队长或副队长负责检查督促、核实。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治安科。

(二)队长为考勤员,按月进行考勤。队长根据《值班登记表》和校卫队每月工作安排如实填写《校卫队员考勤表》。《校卫队员考勤表》应公示两天(每月的月初为公示时间)。

(三)校卫队工资表于每月5日前上月报人事处。

(四)校卫队队员一年无故旷工超过2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与处分原则

校卫队员的奖励与处分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奖励与处分资金来源

校卫队员每年的评优评先,考核的奖励金均来自于人事处发放工资的总额度中扣除。校卫队员因违反本规定的,在本人本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三)奖励与处分办法

1.校卫队队员的奖励与处分,实行计分制。分值每分折合人民币20元。

2.校卫队队员因违反规定被扣分,则从其本人绩效工资中扣除相应的款额,用于支付给受奖励的队员和校卫队相关活动。

3.如扣分不足以支付给受奖励的队员,则从校卫队工资总额度中提取部分作为奖金。

(四)奖励

1.发生重大火灾时,反应迅速,奋力扑救,表现勇敢,效果显著者,奖15-30分;

2.在执勤过程中抓获抢劫、抢夺、盗窃等刑事犯罪嫌疑人者;为保护学院财产及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而见义勇为者;有效地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刑事犯罪行为者(参与者论功适当给予奖励),奖15-25分;

3.工作认真负责,发现并提供重大破案线索者,经查证属实的,奖25分;

4.执勤过程中和校卫队组织专项行动抓获盗窃人员和不法份子时,表现较为突出者奖4分;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现并抓获盗窃人员和不法分子的,奖30分;

5.有创新,对改进工作有成效者,视具体情况奖4分;

6.发扬雷锋精神,做好人好事,有群众来信表扬者,经查证属实的,奖5分;

7.拾金不昧、拾获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者,奖5-10分;

8.举报上班期间违反规定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3分;

9.凡上述条例未涉及的奖励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五)处分

1.无故未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视具体情况扣3-5分;

2.旷工半天的,扣5分;旷工一天的,扣10分;无故迟到,扣1分;早退一次,每小时扣2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3.未经同意把保卫器材借给外人使用的,私自交换保卫处配备装备的,扣5分;

4.上班时间服务态度差,因其本人失职与师生员工吵架的,扣5分;

5.违反请、销假制度,请假未销假又回到工作岗位上班的,视具体情况(每天)扣1-3分;

6.不按规定列队上下班、统一交接班的,扣2分;用餐时间是30分钟,每超10分钟扣1分(不足10分钟的按10分钟计);

7.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扣2分;

8.上班时看书、看报、听音乐、闲聊、玩手机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扣2分;

9.值班期间不打扫本岗卫生的;不认真查验证件,门卫管理松懈的;不按规定站岗和检查的;不按时锁门、关门;不按时开、关电灯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扣3-5分;

10.违反着装和仪容仪表规定者,扣2分;

11.无故不参加训练、消防演习、培训、开会学习、集体活动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扣3分;

12.对其所负责区域发生的盗窃等案件负有责任的,视具体情节扣3-5分;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不及时按级汇报的,扣3-5分;

13.上班时间打牌(含用电脑、手机打牌)、打麻将、;酒后上班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扣5分。在社会上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5分,并作辞退处理;

14.在紧急情况下,袖手旁观,玩忽职守的;因失职而造成事故或案件发生的;发现事故或案件苗头不及时报告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扣10分,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5.报警器响后监控室值班队员报错方位的,扣2分;不做好当班值班情况登记的,扣3分;关闭报警器总台、对讲机总台的或私自拆装监控设备;更换监控密码、调换对讲机频道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扣10分,并作辞退处理;

16.“睡岗”(在岗打瞌睡)或擅自离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3-5分;情节严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作辞退处理;

17.不按规定使用警用摩托车或使用警用摩托车接送无关人员的,扣2分;不按规定检查和保养车辆及人为损坏的扣2分(维修费自付);在校内巡逻超速(25公里/小时)的或警用摩托车外出加油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并予以辞退。

18.未经允许,私自驾驶警用摩托车离开巡逻区域、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5分,发生交通事故或与群众发生纠纷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不低于20分),责任自负并予以辞退;

19.不服从分配、管理、顶撞辱骂和欺骗领导的,扣10分;

20.参与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并作辞退处理;

21.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不低于25分),并作辞退处理;

22.监守自盗或盗窃他人财物的,扣发当月工资,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3.值班班长、副班长(含代理班长、副班长)未履行好巡查职责或发现以上情况隐瞒不报的,扣除与违规队员同样的分值;

24.凡上述条例未涉及的处罚情况,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校卫队员任期、续聘、解聘及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任期及续聘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合同中注明。

(二)合同期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和其他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人事处于劳动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校卫队员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校卫队员本人应于合同期届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处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若不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校卫队员个人承担。因校卫队员个人自身原因导致学院未能及时停止缴纳各种保险的,由校卫队员本人缴纳学院和个人的保险金额。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校卫队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不发生效力。否则,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因个人自身原因导致学院未能及时停止缴纳各种保险的,单位负担部分的各种保险金额由校卫队员本人承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校卫队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校卫工作的;

2.因学院制度改革,需要裁减人员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校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卫队员本人。对裁减人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校卫队员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中规定行为的,学院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

学院与校卫队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学院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校卫队员严重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校卫队员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或严重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学院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给学院造成财产损失的,校卫队员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泄漏国家机密的;

4.提供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的,骗取学院聘用的;

5.连续旷工超过2日或一年内旷工超过5日的;

6.关闭监控室总台、报警器总台或对讲机总台的;

7.不执行命令,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分配的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

8.上班时严重违反工作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9.在一个考勤月内扣分累计超过20分或者一年内累计处罚超过3次的;

10.校卫队员之间或与他人打架斗殴的;

11.生活作风败坏,被投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对管理人员或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给受害人带来人身、名誉等损害的;

13.私自没收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1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15.监守自盗或者故意损坏学院财物的;

1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给学院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7.违反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

18.严重违反请销假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理程序

(一)一般违纪处理由校卫队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处分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二)校卫队员严重违纪,需要作辞退、开除处理的,由治安科提出书面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决定,并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离校手续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校卫队员应当交回保卫处发放的服装、警用装备,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方可领取离职证明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离校手续由保卫处协助人事处办理。

第十章 校卫队班干部竞聘上岗程序

第四十条校卫队正副队长、义务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人选由保卫处研究决定。正副班长由校卫队员公开竞聘产生,由治安科组织竞聘选拔。

第四十一条 担任班长的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责任心强;

(二)参加校卫队工作满3个月以上(不含试用期);

(三)校卫队班长、副班长聘任期一般为二年,班长、副班长由于特殊原因缺额的,代理人选由治安科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正副班长候选人的产生途径

(一)校卫队员自荐;

(二)由队干部提名产生;

(三)由治安科提名产生;

(四)由校卫队员无记名投票产生。

第四十三条 竞聘上岗的程序

(一)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须填写资格审批表,一人可以同时填报两个职位;

(二)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须写一份竞聘报告;

(三)回答评审组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面试组人员组成

面试组由治安科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面试程序

(一)报名参加竞聘上岗的同志先到治安科集中,然后根据递表先后顺序接受面试,时间为每人15分钟;

(二)面试后,经面试组集体研究讨论,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正副班长人选。

第四十六条 聘任

经无记名投票的竞聘结果交由治安科研究决定后,拟被聘用为校卫队干部的人选,公示3天后没有异议的,由保卫处发文聘任,试用期为5个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招聘校卫队员必须经人事处核准名额后方可进行,招聘具体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校卫队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卫处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治安科、消防科、校卫队共同遵守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如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政策、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政策、上级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肇庆校区校卫队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保卫处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