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9-12-31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我校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开展,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学校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校园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等及其宣传教育)实施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督 促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持党委会议、校长 办公会议等,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 重大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必要保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对学校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全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

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其他校领导负责做好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并完成学校对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及部署,对分管单位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结合本单位业务,部署开展相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纳入有关业务督导检查、考核重要内容。

5.每年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督导检查、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进行安全事故

抢险救援、调查和善后处置。

四、考核考察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同时,各二级单位需与所辖业务范围内的驻校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其在校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要求及责任。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召开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四)完善学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五)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

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六)学校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及评优评先工作中,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5.一年内被学校约谈3次及以上的。

6.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的党政领导班子取消该年度相关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

1.考核年度内,本单位较大安全事故的。经调查,明确事故责任不在本学校的除外。

2.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被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

3.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

2.对上级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3.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部门及学校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六)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

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

定相应责任。

六、附则

(一)全校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