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 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 实际,特制定《广东金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东金融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有关职能部 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实验教学中心、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货币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肇庆校区、清远校区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负总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领导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开展对分管或联系单位的消防工作督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 肇庆校区、清远校区党政负责人为本校区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具体承担所在校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属各中层部门和校区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员岗位,安排一到两名员工专任或兼任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被确定为消防安全员的人员应当上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
(二)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设立或明确学校消防机构,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各级、各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漏洞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按规定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车辆装备和灭火器材,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六)根据学校中层部门(单位)负责人每届任期,在任期开始时,与中层部门(单位)党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十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
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等内容,并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
准后执行;
(三)定期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
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组织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九)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领导其他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配合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工作,督促
落实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分管范围火灾隐患排查
和整改;
(三)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参加分管范围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校区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组织实施日常防火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 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救
援机构;
(三)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及
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
(四)组织实施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负责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并根据工作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
(六)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校区)消防档案,督促校内各单位建立健全各岗位
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落实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校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九)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管理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二)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识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本单位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学校消防机构通报的以及本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
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四)组织教职员工、学生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源;
(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及时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和合格验收手续,并报学校消防
机构备案;
(六)负责对进校从事维修、建设、生产、经营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必须与上述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送保卫处备案,同时监督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 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应当配合学校消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本单位在校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保卫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好校内相关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本单位在校内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配备;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业务范围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正常运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在校内业务范围的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隐患台账;
(五)组织扑救在校业务范围内的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消防网格化管理,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十六条 按照校园区域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小网格为消防安全责任的最小单元。
(一)“大网格”以广州本部校区、肇庆校区、清远校区为单元进行划分。 “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为校区消防机构,负责对本校区三级网格化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中网格”以各校区部门为单位进行划分“中网格”责任单位应成立消防工作组,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 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对所辖区域进行“小网格”的划分,完 善各“小网格”的基础数据台账,明确各“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各“小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小网格”以“中网格”区域内的楼栋、楼层、办公室、实验室、食堂、商铺、库房等使用基本单元为单位进行划分。学生宿舍、教学用房、图书馆可以楼栋或者楼层进行划分,体育馆可以体育项目功能进行划分,如仅设单一项目功能的,整体建筑为“小网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均应划分为独立的“小网格”。“小网格”要指定1-2名消防管理员,具体负责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承担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如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参照二级消防责任网格单位管理,由其负责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校内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依法确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附属学校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场所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部位的隶属中层部门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学校保
卫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举办或承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考试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政府有
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施工,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保卫处应参与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
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场所纳入施工单位的消防责任网格,并接受基建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和工程所在场所的消防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职责在通过消防验收前由工程建设
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按要求建设和整改,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经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保卫处、档案馆和工程所在的消防责任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消防档案移交工作,明确消防责任网格。建设工程通过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并完成校内消防档案移交的建筑纳入保卫处的消防维修保养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用于人员居住。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用火、用电、用气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依规向政府相关部门或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有房屋、场所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防范和消防器材配备。校
内出租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二)保卫处负责校内场所(不含已委托经营、承包或出租的校内场所和未通过政府部门建筑消防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并负责上述场所走廊、楼梯间、 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的防火器材的配置和更新;各二级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不含公共区域)的防火器材的配置和更新,由各单位按实际需求向保卫处申请配备并负责器材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用房,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未通过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三)受托经营、承包、租赁校内场所的单位负责其经营、承包、租赁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或处置。
第二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一)学校建立由校卫队、物业保安员为主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含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学校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由保卫处指挥,并负责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火灾的处置
(一)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警和通知保卫处;
(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势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组织所有人员撤离;
(三)发生火灾时,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参加火灾扑救、疏散现场人员、抢救人员物资、维护秩序,当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时,应当报告火场准确情况并配合灭火,火灾扑灭后,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四)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学校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3.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置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会议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学校下发的各种消防工作文件;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各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情况;
(四)各单位火灾隐患、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以及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
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一)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校园防火巡查、检查时,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和被检查部位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记录存档,并通报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其依法依规落实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携带、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私拉电线、违章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指出和学校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隐患所在单位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和学校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及时申请整改经费。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存在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保卫处有权要求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
告。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须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记录进单位消防
工作档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消防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 (“一畅”指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两会”指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
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
救、逃生方法:
(一)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开展校级自救、逃生、应急疏散模拟演练,负责对消防安全员每学年应至少组织两次消防培训;
(二)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自救逃生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培训;
(三)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职员工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各单位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五)各单位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网络、广播、公告栏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五)学校志愿消防队;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保卫处制订,经学校批准后发布实施。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联络通讯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接警和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可以结合消防演练工作开展。
第四十四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当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保安人员、义
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装备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
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
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八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应急优先的原则,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七条 常规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
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设备、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四十八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学校解决火灾隐患、维护和改造消防设施等所需经费,主要用于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
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构建
消防信息化系统等。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结合《广东金融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本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一)组织领导。按要求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清楚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范围并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建立组织领导信息台账;
(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本规
定要求的消防工作;
(三)安全教育。按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演练,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台账;
(四)安全排查。按要求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工作,建立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台账;
(五)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建立隐患整改情况台账;
(六)其他本规定要求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可根据业绩和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及人身财产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肇庆校区、清远校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属地实际,制定校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金融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