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23-12-28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涵盖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后勤保障等涉及师生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包括人员安全、食品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品安全、施工安全、物业安全、卫生医疗与防疫安全等。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构筑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东金融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图书馆、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肇庆校区、清远校区、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

  主要职责是:及时学习传达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形势,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主要职责是:协调学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学校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协调学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或组织有关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负责与属地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完成上级部门及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台账,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宣传教育、督导检查、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依法进行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和善后处置。

  第七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负责做好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第一责任人。

  依据《广东金融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学校与学校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学校新设单位应及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因机构合并调整后的单位,其安全生产职责作相应调整,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的,由继任

人继续履行责任人职责。

第三章主要安全职责

  第八条  治安与消防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保卫处主要职责:制定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维护学校治安、消防设施设备;制定并实施学校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联系,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处理涉校涉生治安类矛盾纠纷和案件;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落实消防逐级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全校范围的安全技能培训与演练;负责消防火灾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全校其余各单位主要职责:建立涉治安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不安全因素;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等工作。

校内非自营商业服务场所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由主管单位和场所租赁方具体负责。利用场地场馆对外租赁,或组织、承接各类文艺、商业、会议及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根据“谁引入、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其安全由引入或监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条  校园交通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保卫处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内道路和车辆秩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和维护校内交通标识和车辆管理系统;负责校园车辆出入交通和校内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

校车运行安全,由后勤服务中心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校车运行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校车的安全检查,保证校车的安全运行;负责对服务企业提供的车辆安全日常监管。

校园道路标牌标识、停车场等设施建设,由学校统筹规划,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

租用、借用等其他类型的校车运行安全,根据“谁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学生安全,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普通本科生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归口管理,合作办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安全管理。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在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二级学院和合作单位开展涉及学生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学生安全知识、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制定和审定学生各类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或督促二级学院和合作单位开展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开展涉及学生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化解不安定、不安全因素;按照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告和组织本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

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由教务处和团委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落实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开展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化解不安定、不安全因素;负责与校外单位落实学生实习、实践安全的相关措施。

其他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校内外学生活动,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中的学生安全由组织单位具体

负责。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和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基建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校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统筹处理校园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学校自营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校内商铺食品经营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

其余校内食品卫生安全,根据“谁引入、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引入或监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卫生医疗与防疫安全,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卫生医疗及防疫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医务所的日常管理;负责学校传染病等疫情的预防、监控及报告等工作;加强对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安全的监控管理,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和管控;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卫生防疫与救护知识教育培训,开展健康保健与卫生防疫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进行预案演练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后勤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其中,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合作办学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安全教育,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 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与安全教育。

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日常行为规范和应急突发事件预案;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出入管理,每日进行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同学生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宿舍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和宿舍

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宿舍管理人员的从业条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是:组织和督促二级学院和合作单位开展学生宿舍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协助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配合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处理学生宿舍违规行为。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本学院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和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宿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教师周转房及教职员工宿舍安全,由资产管理处及各房屋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教职员工宿 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教职员工宿舍的使用调配;督促使用部门组织开展教职员工宿舍安全教育、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校内居住的教职员工所属部门具体负责教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教职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教职员工宿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教职员工宿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由实验教学中心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行为规范以及应急预案,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教育、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内基建及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风险评估评审机制;对基建和维修工程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施工单位在校的安全责任;开展校内职工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与宣传工作;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其他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的校内施工作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安全由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物业安全,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完善学校建筑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学校建筑安全检查制度及水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日常校园物业维修工程及水电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建筑及附属设施、水电管网线路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校园的建筑、水电供应和水质安全;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校外建筑设施隐患。

第十七条  危险品安全,由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操作流程,严格管理危险品的使用,定期进行危险品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其中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燃气及车队油料安全管理,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发电机油料及医用危险品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由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园网络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完善学校通信网络和公共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负责校园网络的日常管理,落实学校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校园网络安全防护系统,保障学校网络安全运行;负责校园网站和信息系统的登记、备案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其他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网站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和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电梯、发电机、集中供热等特种设备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其余特种设备由相关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制定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特种设备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和使用维护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具体岗位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特种设备设施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机制,完善检查治理台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进行校园安全生产督察,并形成安全生产督察报告,上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除日常巡查外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对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隐患,应该及时予以消除,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除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外,应及时按照办公流程上报学校。

第二十二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上报学校,并按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建设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抢险装备,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等保障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各单位应结合单位安全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报警,组织救援,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单位接报后要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事故单位负责人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十分钟内向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或迟报、不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成立事故安全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安全调查组由分管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保卫处、事故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指定相关部门和个人参加。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以及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由学校统一指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具体安排,保卫处、学生工作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按学校要求和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救援和处置。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召开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学校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及评优评先工作中,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处理;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肇庆校区、清远校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属地实际,制定校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金融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