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因工作调动经进人审批部门批准来市入户的,凭进人审批部门发出的《调动通知》、《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进人审批部门领取《进入广州市区入
户指标卡》,再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审核手续。
二、因工作调动来市入户的人员,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入户审
核手续:
(一)审批进人部门发出的《调动通知》;
(二)《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
(三)《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四)《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
(五)户口接收单位证明(人事处);
(六)户政室开具同意入户证明;
(七)接收单位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