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条件
凡属本市市属十区常住户口人员(不包括户口在本市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在任一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住房调整等原因(包括购房、单位分配房屋或自建房屋,该房屋地址必须是规范门牌地址且与系统标准地址库信息相一致),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离婚、变卖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五)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二、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除提供入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主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需提供原件)、(属“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原件)。
(二)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驻穗办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需提供市公安局核发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三)因离婚、变卖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户主及业主同意迁入证明。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分局办证中心、户主、业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五)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
(一)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因住房调整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须先登录广州金盾网站“户政业务一网办地址查询”(http://www.gzjd.gov.cn/dzcx/)或前往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进行查询,再按照查询结果提示办理有关手续。
(二)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做相应变更。
(三)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全户迁出时,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